12月6日,我把之前所想到的寫在這裡。
我希望可以走到街上表演,原因有三:
一是我希望透過街頭表演,去抗議政府把大多原為公共空間的土地,發展成一些私人發展商的私有空間的行為,這種現代圈地的行為,我主觀地認為是一種磨滅市民自由享用城市的行為,我希望街頭表演可以提供更多觀眾不同的娛樂,我想香港走出愈見嚴重的問題--「管道文化」。
二是因為街道大多為公共土地,我們可以在街道上做各式各樣不犯法的事,街道提供了免費的土地給我們,因為不用繁瑣的申請步驟,因為不用顧慮場地的租金,只要準備充足,加上膽量,就可以容易做到一個演出。
三為街道出現著不同的人,供給表演者不同層面的觀眾,我想向不同的人傳達信息,反之我更希望聽到不同的聲音。
因此,我想在街道演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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